绘画、AI诗歌、AI小说写作,人们津津乐道于AI发展中的各种新技能,但随着其应用的日益广泛,也给法律带来了一些挑战,比如AI是否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学术界对此仍有争议。在国内首例AI版权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复。
2018年,北京电影律师事务所起诉百度,称微信官方账号上发布的一份大数据分析报告,被白嘉豪移动到百度平台,命名为“金典圣手”,未指明原作者。
(资料图片)
乍一看,这只是一起常见的侵权作品诉讼。不过,被告百度的辩护很有意思。他们认为涉案文章及其图表是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自动生成的,不是原告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百度的声明再次引发了关于AI版权归属的讨论。要确定AI是否拥有版权,首先要确定AI是否具备成为创作作品主体的资格。简单来说,AI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法》中的“作者”。
对于AI主体的资格,法律界有一个统一的观点,即作者必须是自然人,这在很多著作权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国内对《著作权法》作者有两种定义:
创作作品的公民;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视为作者。
AI显然不在这个范围内。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使用的Waco Advance Library不能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理由是分析报告并非自然人创作。
即使解决了AI的主体资格问题,关于AI产品是否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仍存在诸多争议。
很多媒体已经开始使用AI自动生成新闻稿。
原创对于版权作品非常重要。目前AI的“创造”只是根据人类输入的信息和具体的设定输出相应的“产品”,难以定义其原创性。
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AI只是在作品创作中起到辅助作用,比如完成图像识别、信息搜索等任务,而不影响作品的视点和表达,那么操作AI的自然人仍然可以享有此类作品的版权。本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采用了类似的判决标准,认定原告基于该报道创作的文章为法人作品,百度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1虽然现阶段AI的版权不被认可,但并不意味着其产品可以随意使用。对于AI开发者或所有者权利的保护,不少专家提出了“邻接权保护”的方案,即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AI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也可以基于AI R&D的投资和运营获得相应的权利.但是具体操作还需要探索和实践。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提到,“软件用户不能作为作者在分析报告上签字,但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公众的知情权,软件用户可以用合理的手段表明自己享有相关权益”。
1至于科幻电影中经常出现的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强AI能否享受其产品的版权,这又回到了第一个问题,可能要等到这个AI真正出现。
1新技术的出现将不可避免地冲击原有的社会和法律框架,或许未来的法律也会相应调整,但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勇所指出的:
1承认人工智能为作者,实际上意味着在著作权法中创设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主体,将会遇到巨大的法律和伦理障碍,长期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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